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日前发布悬赏公告
查找8名被执行人
和2家被执行企业的可供执行财产
凡举报其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
经查证属实
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
公告具体如下
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田光志、董晖、周玲与被执行人马军、张敏、王礼学、胡玉、王礼松、魏玉香、马小军、苏小艳、湖北云泰陆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军、张敏、王礼学、胡玉、王礼松、魏玉香、马小军、苏小艳、湖北云泰陆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田光志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马军、张敏、王礼学、胡玉、王礼松、魏玉香、马小军、苏小艳、湖北云泰陆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马军,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153-70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309070072。
被执行人:张敏,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54-3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7701170062。
被执行人:王礼学,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0号8栋1单元13楼1303室,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07204414。
被执行人:胡玉(系被告王礼学之妻),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307283781。
被执行人:王礼松,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石渠村7组1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809195210。
被执行人:魏玉香(系被告王礼松之妻),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青山乡保民村2组6号,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03154328。
被执行人:湖北云泰陆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8416929U。
法定代表人:胡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153-70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7711030012。
被执行人:苏小艳(系被告马小军之妻),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07-10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9790417182X。
被执行人: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71-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
执行依据: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
应执行标的: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1811080
联系人:夏法官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