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
为更好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购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便民服务新举措,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支付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揭贷款购买存量房屋;
2.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时,在承办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服务;
3.托管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联网合作。
二、办理方式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在托管银行申请办理:
1.本人身份证件;
2.资金托管协议;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交易首付款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业务审核通过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买卖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出卖人收款账户中。
三、便民优势
1.不需“报销”,直接使用
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支付首付款,填补自筹资金的不足,降低交易成本。
2.“一站式”办理,不用“多跑路”
在银行网点签定资金托管协议同时办理提取存首付,50个办理网点任意选、就近办、当场办结。
3.贷款银行按需选择,在哪贷款不受限制
购房人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不限于此项业务办理银行。
4.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算,能贷多少不受影响
办理该业务后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已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四、办理网点
建行、工行已与中心开展业务合作,申请人可在建行、工行各区业务开办网点申请购存量房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该项业务请事先咨询银行。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出现相关房屋买卖协议或资金托管协议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形的,应及时退回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
2.涉嫌骗提套取或存在违规提取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受理此项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存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购房首付款(试行)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我市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存量房屋首付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揭贷款购买存量房屋;
2.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时,在承办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服务;
3.托管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联网合作。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尚未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办理提取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在托管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身份证件;
2.资金托管协议;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交易首付款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直付申请书》附件);
4.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业务审核通过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买卖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出卖人收款账户中。
(二)申请人办理退款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出现相关房屋买卖协议或资金托管协议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形的,应及时退回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在托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
1.本人身份证件;
2.提取直付申请书。
业务审核通过后,托管银行为申请人出具退款凭证,提取资金全额退回至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人未及时退回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退回至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已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与贷款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
①所购房屋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②多次与不同配偶办理提取手续的;
③出现过违规提取或违反提取业务办理承诺的;
④共同购房的情形;
⑤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3.申请人虚构住房交易、拒不退回提取资金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与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办理,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其他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号)执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交易首付款申请书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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