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治安管理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时常引发社会关注。所谓恶犬,并不是动物本身有“恶”。恶犬之恶,一种是源于“烈性犬”同“城市饲养”的不适应。一些犬种天性好斗、攻击性强,未经专业训练、作一般宠物饲养于城市等人口密集地区,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恶性伤人事件。另一种“恶犬”,甚至并非烈性犬种,但因犬主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出现未牵绳、未戴嘴套导致犬只伤人,恶犬之恶也就源自于不合格的主人。但可以看到的是,无论哪种情形,归根结底仍是人的行为不当,“治犬”的本质实则是“治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便对以上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说明。对于烈性犬饲养,新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先处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一般动物饲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最高也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尽管我国并非对烈性犬饲养没有规定,但现有的民法典相关条例更强调动物伤人后,涉事人员应负的民事责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出售”“饲养”烈性犬纳入处罚范围,是从源头对犬只伤人现象进行遏制,也同已有法律形成了全链条治理。
2023年,成都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在社会广泛关注之下,该犬主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面对更多情形类似但性质并不恶劣、后果并不严重的案例,既要达到应有的惩戒力度和警示效果,又要避免小过重罚,依旧缺乏相应适当幅度的处罚依据。因此,以行政处罚填补这一空白尤为重要,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告”“罚款”“拘留”三个处罚力度就体现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此外,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来说,如何在各地确保执行的一致性也是一个挑战。一直以来,各省各市对烈性犬的规定名录不尽相同,对犬主来说,也许犬只在前一城市还是“合法的狗”,但带着狗到了另一城市就可能因为标准不同而受到处罚。就有学者建议,有必要由作为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商榷,共同商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统一标准。为了确保日后相关条例能公平合理并有效执行,这类问题有必要先行解决、打好提前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文明养犬观念也就日渐走入公众视野,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新课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同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作为一部“小刑法”,与时俱进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动真格”,是对公众呼声的有力回应。但说到底,“处罚”不仅是对养犬行为作出规范,更意在严肃地引导公众要认识到,除了享有养犬的权利,不滥用权利、伤害他人,也是犬主肩负的法律责任与义务。